贵大学位〔2019〕6号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2019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2019修订版)》已经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2019修订版)
根据《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贵大学位[2015]8号)的规定,现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做如下修改: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至少在SCD/SCDW来源期刊数据库收录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SCD/SCDW来源期刊数据库收录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2)授权发明专利1件。
(3)参加导师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参加导师课题,成果入选省部级及以上智库(一项成果仅限一名学生使用)。
(5)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并获奖。
(6)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表彰。
3.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SCI(中科院大类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
(2)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2篇且被SCI收录。
(3)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 + EI来源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2篇且被EI收录。
(4)SCI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且被SCI收录 +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
4.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SSCI来源期刊与SCDW期刊“交集”的学术论文1篇且被SSCI收录。
(2)A&H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且被A&HCI收录。
(3)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2篇。
(4)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论文1篇 + CSSCI来源期刊与SCD期刊“交集”的学术论文2篇。
5.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署名要求。
1.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署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经编办批复的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下属学术机构亦应在机构名称前署名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
2.申请学位者提交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不计入),但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1)要求教授或者知名学者为第一作者以及没有通讯作者的期刊,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
(2)以姓氏笔画排名署名的期刊,导师证明学位申请人是第一执笔人。
其它说明。
1.跨一级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否予以认可,由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2.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非学术性文章一律不得列入。若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处理。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3.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者,允许组织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毕业后2年内满足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后,由本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授予资格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本条例经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以前研究生仍按《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贵大学位[2015]8号)执行。
五、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